阿里巴巴上市将面临更强监管
美国当地时间9月19日,备受瞩目的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正式挂牌交易。以92.7美元的开盘价计算,总股本24.66亿股的阿里巴巴市值达到2285亿美元,在创下美股有史以来最大IPO(首次公开募股)记录的同时,也一举成为全球第二、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公司。在人们津津乐道于阿里巴巴的成功之道与光明未来时,这家在中国本土成长起来的公司上市后将受到怎样的监管同样值得关注。
信息披露首当其冲
阿里巴巴在正式挂牌交易前曾转战于美国数个城市进行路演。此举除了起到向投资者推广、宣传的作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实际上,信息披露并非仅仅针对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从决定在美国上市那一刻起,任何公司都要做好面对严格信息披露要求的准备。
美国证券监管一直以历史悠久与严格著称。早在20世纪初,美国国会就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并于1934年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开始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
继《1933年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为美国证券法律的基石之后,随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一步将其完善并细化为公开原则,SEC则负责公开原则的监督实施。《2000年公平披露规则》将信息披露中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加以限制,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的公开性。
自《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法案》)生效以来,美国上市企业无不积极完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信息披露体制以应对该法案的挑战。同时,法案在颁布时并未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这意味着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美国以外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阿里巴巴自然也不例外。
上市公司如果不能达到法案要求,其所受限制将视违规情况而定,轻则股价下跌,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从股市上摘牌,陷入集团诉讼等艰难境地。中国企业面临《萨班斯法案》最大的挑战便是法案中公认最严苛、最复杂、执行成本最高的404条款。该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必须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督五个部分。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诸如产品付款时间之类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必须予以披露。
诚如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董事局主席马云所言,此次上市交易融到的不是钱,而是客户及投资者的信任。回报这种信任不仅需要公司业绩,更需要经营过程中及时、完整、有效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利益受重视
如果说信息披露是从监管者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那么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调则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美国证券法中有一系列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举措。
例如,针对内幕交易,SEC拥有高效运作机制,在案件尚在发酵期就施以重罚。美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处罚可达10万至250万美元不等。并且,SEC认定内幕交易的方法是“辩方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上市公司)不能自证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鉴于投资者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弱势地位,美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当投资者认为自己以及与自己相同地位的投资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法院以证券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案件。证券集团诉讼不仅是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的一项法定权利,更是一种对违法上市公司进行威慑的私人执法工具。尽管集团诉讼制度因可能被滥用一直伴有争议,但其仍然是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途径。
此外,2007年的次贷危机催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包括证券市场投资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落实这一目标,美国特别建立了投资者咨询委员会、投资者利益代表人办公室、申诉专员等相关机构并出台强化SEC调查权等相关规则。
该法案从硬件、软件两方面入手,就投资者保护与证券监管的完善作了既有框架性特点又有可操作性内容的规定。从动态司法角度来看,法案使监管者、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的联系大大加强。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利益代表人、申诉专员来深度影响SEC的监管行为,SEC通过更高的义务要求而使经纪人、经销商、投资顾问尽可能为投资者利益着想。
严格监管倒逼发展
面对监管机构的严苛要求和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完善机制,作为一家非美国本土公司,阿里巴巴要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尽管如此,从长远来看,对于一家放眼全球的现代企业,严格的监管环境何尝不是阿里巴巴成长所需要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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